采购条款和条件

FIMA Maschinenbau GmbH采购的条款和条件

1. 一般信息

除非订单中另有明确说明,所有订单及采购事宜均应严格遵循我方《采购条款与条件》执行。作为当前或持续商业合作关系的一部分,即使菲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FIMA Maschinenbau GmbH)未明确提及,本采购条款仍将自动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供应商的其他销售与交付条款绝不予纳入合同,即使我方未明确提出异议或无条件接受交付,此规定亦同样适用。

2. 履约说明

(1) 供应商须依据相关技术文件及/ 或其他文件要求,完成所订产品的生产及/ 或所订服务的执行。

(2) 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工程认可规则以及相关的DIN、VDE、VDI或类似标准执行。在德国以及指定的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规则、标准和法律条款应优先适用。

(3) 必须遵守有关机械、技术工作设备、事故预防、工作场所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 供应商承诺针对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维持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5) 供应商应对产品制造所需的工具、装置及其他设备的生产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其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亦不例外。

(6) 供应商应提供合同产品的完整文档,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文档需以德语和英语寄送,并注明订单编号,发送至dokust@fima.de。文档必须符合公认的工程规范、相关标准及制造时的法定规定(尤其在适用情况下,需符合欧盟机械指令)

(7) 若订单包含研发、设计、草图或类似服务,供应商承诺最迟在交付时或书面确认的指定日期,分别以电子和纸质形式提交所有成果,尤其是设计图、生产图纸、文档、用户手册等。我方对研发、设计、草图及类似服务拥有独家版权和开发利用权。

(8) 软件应通过商用数据载体以机器可读的目标程序格式提供,并附带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应用文档。若经约定,软件开发范围还应包括通过商用数据载体以机器可读的源程序格式提供软件、电子版和纸质版的程序开发文档及制造商文档;该要求同样适用于后续变更和更新。源程序应以规定的 编程语言提供,并包含详细注释。注释需以规定的本国语言编写,且必须使用我方指定的技术术语。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应在验收时交付,且其状态需与验收时的程序一致。若软件后续进行调整或更新,即使我方未提出要求,也应主动提供源程序、目标程序及文档。客户可随时要求提供各版本的当前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我方对为我方开发的软件拥有独家版权和开发利用权。

3. 订单

(1) 订单和其他声明只有在我方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发出或确认后才具有约束力。

(2) 若我方订单在提交后八日内未获确认且未指定具有约束力的交货日期,我方保留取消该订单的权利,且不承担任何义务。

(3) 投标书和报价单应具有约束力且免费提供。

(4)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交付费用及风险由供应商承担。货物风险于交付地验收时转移。运输应按我方指定的交付地执行。

(5) 交付时必须随附送货单,每个包裹需附带列有我方订单编号的详细清单。送货单和详细清单必须注明数量,并清晰标识所供应的零部件。为便于识别,交付的零部件还必须进 
行相应标记。若包裹内为相同零部件,在包裹上标注即可。按图纸生产的零部件必须随附 经签署的尺寸数据表。

(6) 若送货单或包裹内容清单缺失,且我方认为收货不符合要求时,我方保留拒收货物的权利。若我方拒收的货物或瑕疵品被退回,供应商应承担退货运费及风险。退货产生的费用将 
从供应商款项中扣除,且我方此举不构成受领迟延。

(7) 如果直接向我们的客户发货,应使用中立的交货单,注明FIMA Maschinenbau GmbH 的订单编号,并表明此次交货是代表FIMA Maschinenbau GmbH 进行的。运输公司应向我们提交一份运输通知,以便进行发票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尺寸数据表必须直接发送给FIMA Maschinenbau GmbH。

(8) 与第2 条第4款规定不同,对于特殊订单合同,风险转移仅在验收后发生。

(9)若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安装或实施所需的材料是由我们交付或提供的,那么供应商还需负责将这些材料从仓库运至施工场地的卸货及运输工作。

4. 不可抗力

劳资纠纷、政府干预、运营故障、材料或电力供应中断,或任何其他无法预见、特殊且不可避免且我们无法控制的情况(例如超出我们的控制范围的情况),在这些情况持续期间,我们将有权不接收货物或不接受服务。当这些情况并未影响到我们自身,而是影响到第三方(例如我们的客户)时,同样适用此规定。供应商应立即被告知上述情况及其预计持续时间。由于这些情况,只要协议的履行因此变得不可能,或者由于经济原因不再合理可接受,我们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协议。供应商有权按照德国民法典(BGB)第645 条第1 款第1 项的规定获得交付物。任何其他索赔将被排除。FIMA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索赔不受此规定影响。

5. 价格和付款条件

(1) 发票须包含《德国增值税法》(UStG)第 14 条第 4 款及第 14a 条第 5 款规定的所有必要详情,且须在货物发出后向我方寄送一份副本。发票必须包含所有订单详情,且严禁和货物一同寄送。仅在订单明确约定或书面同意分批交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部分开票。提交有误的发票,仅在更正妥当后视为有效送达。

(2) 议定价格为固定价格,其中包含运至我方收货地点的运费、包装费以及任何附加费用。

(3) 除非另有约定,付款方式如下:14 天内付款可享受 3% 的折扣,或 60 天内全额付款。付款期限自收到发票和 / 或所有必要文件之日起算,但最早不得早于验收所交付的物品或服务之日,且不得早于收到约定的担保之前。

(4) 付款须以发票审核为前提。我方付款并不构成对供应商已履行合同义务的确认。我方银行收到转账汇票即视为付款已完成。

(5) 若在付款期限内发现瑕疵,FIMA Maschinenbau GmbH保留在付款时扣减相应比例报酬的权利。行使该留置权将导致付款期限中断,因此在瑕疵修复后,仍可扣除折扣。若我方最迟在产品交付后 14 天内未收到最终文件,上述规定同样适用。

(6) 预付款和分期付款需另行签订协议,并且供应商须应首次要求以无限期的绝对担保形式提供担保。该担保应受德国法律约束,并指定施瓦本哈尔为唯一管辖地。否则,适用《德国民法典》第 239 条。

6. 交货日期和违约

供应商承诺,若可能无法按期履行约定时限,需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说明原因以及可能的延迟时长。若我方提出要求,供应商须每周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或客户指定的接收人发送进度报告,其中应概述当前的生产状况、已采取及后续将采取的措施,以及在遵守交货期限方面存在的已知问题。

若因供应商过错,导致货物(或约定的部分货物)未能在约定日期足额或部分交付,且在我方为其设定的、用于完全履行义务的后续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约,我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因其未履约造成的损失。

若供应商延迟交货,在不影响我方进一步索赔权利的前提下,除非另有约定,我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周,违约金为订单金额的 1%(不足一周按比例计算),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订单金额的 5%。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341 条第 3 款,我方可基于合同关系,在最终付款前主张违约金;但无论如何,最迟需在验收货物或服务后 14 天内提出。

若缺少任何单项文件或最终文件,我方有权向供应商收取每天最高 250 欧元的费用,且不影响我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最终文件最迟须在产品交付后 14 天内提交。

只有在收到完整文件后,才会进行付款。

(1) 所有约定的交货日期均具有约束力。提前交货须经我方明确同意方可进行。

(2) 供应商承诺,若可能无法按期履行约定时限,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方,说明相关原因以及可能的延迟时长。

(3) 若因供应商过错,导致货物或约定的部分货物未能在约定日期足额或部分交付,且在我方为其设定的、用于完全履行义务的后续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约,我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因其未履约造成的损失。若存在交货日期延迟的情况,我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或不足一周按一周计)合同金额的 1% 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这并不影响我方主张进一步的赔偿请求。根据《德国民法典》(BGB)第 341 条第 3 款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我方仍可基于合同关系,在最终付款前主张违约金;但无论如何,最迟须在验收货物或服务后 14 天内提出。

(4) 若缺少任何单项文件及最终文件,可向供应商收取每日最高 250 欧元的费用,且不影响进一步依据法律主张赔偿的权利。

7. 保修和缺陷通知

(1) 若存在瑕疵,我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主张不履行合同的损害赔偿、要求立即另行交付无瑕疵货物,和 / 或要求修复所有瑕疵。

(2) 若为后续履行、返还货物或补救瑕疵所设定的宽限期使我方处于不合理的不利地位,那么作为减轻损害义务的一部分,我方有权自行补救该瑕疵、更换货物(费用由供应商承担),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

(3) 瑕疵通知应在收到货物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方视为有效。对于在货物转移后无法通过常规检验发现的隐蔽瑕疵,若我方在发现该瑕疵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或在收到我方客户的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瑕疵通知,则该通知视为有效提交。

(4) 供应商有义务向我方退还与重大瑕疵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我方客户依据其法定或合同责任义务向我方合法收取的费用。此外,若损失是由供应商应承担责任的合同标的物瑕疵所导致,供应商还应向我方或我方客户赔偿因业务中断、利润损失及其他任何损害而产生的损失。

(5) 若未达成其他约定,因瑕疵引发的索赔请求权的时效限制为自风险转移之日起 36 个月。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更换货物的交付。

(6) 若存在任何所有权瑕疵,供应商应免除我方可能面临的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索赔。

8. 保留所有权

供应商对货物享有保留所有权,在货物全款付清前应得到认可。但延期或扩展的保留所有权不予认可。

9. 转让

供应商转让或质押其依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须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

10. 产品责任

在以下情形中,供应商除应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定的责任外,还应对我方的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我方须提供相关证明):若损害的发生属于供应商的产品责任范畴,或第三方依据所订立的协议、或基于我方的产品责任向我方成功提出赔偿请求,且该等请求系因所交付货物存在瑕疵而引发。若索赔方的主张依据的是不要求损害方存在过错的产品责任法(尤其适用于欧盟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则即便供应商无过错,亦应对我方承担责任。

11. 文件提供、广告、保密

(1) 由我方提供的,或根据我方规格要求拟定的图纸、模型、样品及其他文件,无论交付给供应商还是其代理人,均归我方所有。此类文件仅可用于处理报价、执行委托交付物或提供委托服务,且仅在获得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向第三方披露。在我方招标结束或委托交付物 / 服务履行完毕后,应我方要求,该等文件必须立即归还,或按约定方式保管。

(2) 构成订单组成部分的图纸、说明等文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必须对该等文件进行核查,以发现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若发现任何错误或对错误存在怀疑,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方。若供应商未能履行通知义务,则不得在日后援引上述不一致之处或错误。

(3) 若供应商未履行上述义务,我方有权就瑕疵提出索赔;其他索赔权利不受此影响。在订单履行过程中,我方对供应商技术文件的认可,并不免除供应商按照最新技术标准提供无瑕疵交付物的义务。

(4) 供应商应对其自身的图纸、方案及计算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即便该等文件已获我方认可。。

(5) 此外,供应商应对其在业务往来过程中知悉的我方及我方客户场所内的所有运营流程、设备、厂房等信息向第三方保密,该保密义务在相应报价提交后或相应订单完成后依然有效。供应商应使其代理人承担同等保密义务。禁止将我方的招标书、订单及相关函件用于广告宣传目的。

12. 第三方知识产权

(1) 供应商应负责确保,就合同产品的交付与使用而言,不侵犯任何国内外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实用新型。即便供应商不存在任何过错,此项义务依然适用。

(2) 若供应商拥有以所交付合同产品的使用为客体的知识产权,则应在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要的范围内,免费授予我方对所交付合同产品的共同使用权。

13. 对外贸易法,物质禁令

(1) 除非另有约定,供应商必须在其报价及确认书中注明以下内容:(1)根据现行《欧盟两用物项条例》,交付物所需履行的出口许可义务及清单项目编号;(2)统计商品编号;(3)货物原产地。若必要的出口许可未获批准,我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其他索赔权利不受此影响。

(2) 除非供应商另有约定,否则其应依照相关规定提供交付物的原产地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声明、原产地证书或 EUR 1 证书。在供应商声明中,供应商应根据目的地国家的相关原产地规则,注明交付物的原产地。

(3) 供应商必须遵守德国相关法规中已有的物质禁令,以及已向其告知的货物目的地国家的物质禁令。

14. 行为准则、事故预防及工厂规章

(1) 供应商承诺遵守其开展业务所在所有国家的法律法规。供应商尤其不得主动或被动、直接或间接参与贿赂行为或侵犯人权。供应商应对其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以及环境保护承担责任。同时,供应商应尽最大努力鼓励其自身的供应商遵守上述要求,并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2) 在我方客户场所或 FIMA Maschinenbau GmbH 场所进行安装与装配工作期间,供应商应对其已知晓的或已被告知的所有事故预防规定及我方客户的所有工厂规章的遵守承担责任。

15. 合同解除、延迟交付

(1) 我方可随时解除订单。在此情况下,供应商仅可就解除时已提供的服务获得报酬,但须提交书面证明。除此之外,我方不认可任何其他款项。对于分批交付 / 分批订单,解除权亦适用于订单的部分内容。

(2) 尽管存在其他解除或撤回权利,在以下情形中,我方仍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若供应商的资信状况或交货能力恶化至足以危及合同履行的程度;供应商停止支付款项;及 / 或针对供应商的破产程序已启动,或因缺乏资产而导致破产程序的启动申请被驳回。我方的其他赔偿请求权不受此影响。

16. 履行地、管辖地、适用法律

(1) 交付的履行地为订单中指定的目的地。若未指定目的地,则交付及付款的履行地均为供应商的营业地。

(2) 管辖法院为负责Obersontheim/Oberfischach 地区的法院。

(3) 本合同关系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管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在此排除。

17. 其他

(1) 双方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在本协议中作出最终约定,不存在口头补充协议。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与补充均需采用书面形式;这也适用于放弃书面形式的要求。

(2) 若本协议任何条款在法律上无法执行或存在遗漏,其余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对于无效条款,应适用与双方意图最相近的规定予以替代;若无此类规定,则适用法定条款。

版本:2015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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